2013.3.22.
六旬律师涉案:被“对手”公诉
涉案律师与检察机关曾有控辩关系,如今律师被同一检察机关批捕和起诉
65岁的株洲律师张时孟,因涉嫌妨害作证罪被捕。
张与株洲市石峰区检察院曾是庭上控辩对手,如今再次成为“对手”。
由于该案是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一个案例,因此备受关注,尤其在律师界更是引起强烈反响。3月19日,该案在石峰区法院开庭审理。
这起案件是如何形成的?公众关注的焦点在哪?本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被抓
2012年6月,石峰区井龙村村支部原书记言中强因涉嫌贪污3.5万元公款,被石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时孟接受言中强的委托,为其担任一审辩护人。
2012年10月17日上午,正在外面办事的张时孟,接到株洲市石峰区检察院起诉科工作人员的电话,要他到检察院去一趟。
张时孟在法庭上称,他到了检察院以后,三名检察官对他进行了询问。
“你为什么替言中强做无罪辩护?”其中一位检察院工作人员问。
“这是辩护律师的权利。”
“你为什么要做伪证?”检察院一名工作人员紧接着问。
张时孟回答,“律师可以调查取证。”
张时孟描述,当时检察官对他的态度并不友好,要他“老实点”。
下午2点左右,他被石峰区公安分局井龙派出所两名民警带走。
审讯与起诉
在石峰区公安分局和井龙派出所,张时孟接受了多轮审问至凌晨两点。
张时孟说,之后,他双手被拷,在木凳上度过一夜。
与他同样难熬的是他的妻子李金环。那天,李金环见丈夫迟迟未归,打了十几次电话,始终无人接听。张时孟所在的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晓南也在四处联系找人。
第二天下午1点左右,李金环才接到派出所民警的电话,“张时孟已被拘留,你过来办理相关手续。”
李金环赶到派出所时,张时孟已被转到株洲市第二看守所。
在看守所,侦查人员不时来讯问张时孟。
在一系列审问过程当中,产生了日后争执的一个焦点:张时孟称在审讯记录签字时,他提出因年纪太大看不清字需配戴老花眼镜时,被办案人员拒绝。
最后一次讯问结束时,他再次提出同样的要求,但对方称“你不想取保候审吗?不签字就不给你取保候审”,听后,张时孟在记录他承认作伪证的笔录上签了字。
11月13日,张时孟被取保候审回家。
但事情并没有因此终结。
2013年1月23日,春节即将到来。石峰区检察院再次传讯了他。1月25日,他被起诉。
求援
该案开始在网络上引起关注是在今年3月14日。这天,四川南充的林波律师在网络上发布张时孟向全国律协、全国各律师的求助信被网络广泛转载。
张时孟是因涉嫌触犯《刑法》第306条第一款的规定而被起诉。
该条款的详述是:“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很多律师认为,这一条款只需公安机关就可以启动,因此很容易演变成对律师进行职业报复的工具。
刘晓南称,求助信在网上发布一天后,他就接到全国24个省市的律师的援助电话,他们表示欲组团支援张时孟。
在张时孟案审理休庭期间,旁听的律师们都会聚集在一起谈论。“关注张时孟的今天,也就是关注自己的明天。”一位在场旁听的株洲女律师称。
据刘晓南介绍,3月15日晚,株洲市司法局找到他和张时孟的辩护律师胡溪华谈话。
在这次谈话中,刘晓南和胡溪华被告知“要学会保护自己。”这话,刘晓南理解为“说不好,自己就被抓起来了”。
巨大压力之下,刘晓南给全国各地的律师发去短信,请求他们别过来。
一个现场 多个说法
3月19日,开庭之日。这天早晨,株洲阴云密布,暴雨倾盆。
上午10时许,穿着囚服戴着手铐的张时孟,被押至石峰区法院第九审判庭。
65岁的张时孟曾经在石峰区检察院工作,1986年,考取第一批律师资格证,后进入原株洲市北区司法局下属机构从事法律工作。也曾担任过街道办事处副主任。2003年退休后,进入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
据记者调查,关于张时孟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基本情况有多个说法:
张时孟在法庭上称,言中强涉嫌贪污公款案发后,他找到言中强询问是否有证明该笔款项属于拆迁工作经费。言表示可以联系村主任言某和村会计沈某。之后,在一家土菜馆里,张时孟和言中强以及言某和沈某相聚。言某和沈某分别在一份证词上签字。
关于这一过程,法庭上两位证人言某和沈某也作了陈述。
言某称,当天张时孟让他们给言中强做个证,证明那3.5万元是村支两委研究决定的,是从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中开支的。证词由律师写好。他原本不想签,但最终碍于情面便在证词上签字。
沈某表示,证词是言中强口述然后律师记录的,她对那笔款并不知道,所以也不想写证明。但他们表示不会对自己产生影响,同样碍于情面的她便签了字。
但张时孟对他们的说法表示异议,他称,自已在土菜馆里先是出示了律师证,然后要他们实事求是地陈述,自己代写的证词是他们认可后才签的字。
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则指出,言中强称是张时孟让他找沈某、言某伪造证据的。张时孟的另一名辩护律师、北京義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建国提出让言中强当面出庭质证,但审判长以言中强正在羁押候审阶段不便出庭为由拒绝。
律师质疑
法庭上,火药味显现。
徐建国律师向审判长申请石峰区检察院回避。他认为,本案由石峰区检察院报案,且在石峰区公安局分局介入之前,已经有了侦查行为,并对证人做了笔录。它是该案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公诉人,违反了公、检、法三机关在刑诉中,通过程序上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正确应用法律的原则性规定。
参加旁听的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甘元春亦表示,检察机关是公安机关的监督机关,报案的话有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石峰区检察院可以报案,但报案后不能有任何司法行为。他还认为,石峰区公安分局接到报案后,应该对报案人进行审查。根据回避原则,石峰区公安分局应向株洲市公安局汇报,由株洲市公安局指定非石峰区公安分局的公安机关进行侦办。
但经过两次合议庭合议之后,审判长驳回徐建国的申请。
据记者调查了解,在此案开庭之前,株洲市律师协会曾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议从公平、公正的立场出发,此案应由石峰区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审理更为恰当。
除申请公诉人回避外,徐建国多次向审判长提及先对非法证据排除。他认为,公诉人提出的关于张时孟承认做伪证罪的证词不能被采用。
“一个60多岁的老人,在不戴老花镜的情况下,根本不能够识字。而且对张时孟采取了车轮战的审讯。这样的证词,根本不能采用。”徐建国说。
但出庭的两位民警称,公安机关在审讯过程中保证了张的休息,并表示张时孟自己携带了眼镜。
徐建国要求调取审讯录像,民警回应,“那个地方没有监控。”
此外,让徐建国质疑的是,公诉方提供的材料证明,办案民警在同一时间对张时孟和证人言某进行了讯问。他认为,《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对当事人和证人进行询问时,必须严格分开。一位侦查人员的名字同时出现在两份证词上,侦查人员也有伪证嫌疑,一旦这些证据出现在法庭上,法庭应启动刑事侦查程序,追究侦查人员刑责。
而公诉方的回应是,在参与那次讯问中,有多名民警参加,其中一位民警在这一时间交叉讯问或做笔录。
在当日庭审的最后阶段,徐建国提交一份证据显示石峰区公安机关为了规避今年1月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辩护人涉嫌妨害作证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将侦查终止时间提前到去年12月份。
公诉人看完材料后,以之前未看到该材料,需再研究为由,未予以回应。下午6点半,审判长宣布休庭,此案择日审理。
而经过一天的审理之后,此案的舆论焦点已转成石峰区检察院是否程序违法。19日中午,身为公诉人的石峰区检察院工作人员走出法院大门,一群记者围堵上去。“检察院是否违法违规?”记者问。
检察院工作人员挥手沉默,快速离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