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究
化解“举证难、赔偿低”问题,切实保障民营企业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4-03-22编辑:湖南政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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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成长壮大的关键在于创新发展,保护知识产权则是鼓励和支持创新的重要措施。因此,我们应该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加大力度保障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出台和修订了《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2001年我国加入WTO,并成为《知识产权协议》缔约方,随后又陆续加入了一些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得到不断提升,为民营企业创新发展营造了比较完备的国际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环境。


1993年8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2014年后逐步在各大城市推广。2023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2年)》显示,全国法院新收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2.6165万件,审结54.3379万件(含旧存),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中,专利类案件、技术合同类案件、竞争类案件同比上升。


当前,我国采取权利人取证方式,根据“填平”原则进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损害赔偿计算方式依次为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合理许可费倍数以及法定赔偿方式,法院按照该顺序进行裁判判赔。在这种司法操作下,往往会产生“举证难、赔偿低”的突出问题。


鉴于我国民营企业受到经营规模小、经济条件有限以及管理有待完善等约束,导致知识产权流失和侵权严重,造成经济和信誉损失等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改善仅由权利人举证制度,强制侵权人参与举证程序。如前所述,权利人与侵权人对于侵权损益信息处于不对称状态,侵权人掌握更多侵权事实及其产生的利益,同时掌握部分权利人损失信息,完全由权利人举证既不合理、也不合算。因此,需要强制侵权人披露信息、参与举证。若发现侵权人侵权行为,法律上应赋予权利人有向法院申请强制侵权人披露相关信息以及对侵权人财务账册、财务数据等会计账簿进行证据保全或调查取证的权利。一旦侵权人拒绝提供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或阻碍法院取证,则应受到惩罚,即按照权利人主张的赔偿数额赔偿。同时,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进行在线识别、实时监测,用先进的信息技术等手段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加大侵权惩罚力度,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鉴于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侵权行为被发现的概率低,仅以“填平”补偿损失,将会起到变相鼓励侵权的作用,因此,应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在原告损失、被告利益所得和法定损害赔偿的基础上,向权利人支付两到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数额,以起到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震慑作用,尤其对于那些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者,应着力于提高其违法成本。


严格规范准入门槛,加快发展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以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来专门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维权行为,在处理中获得知识产权纠纷的专门知识和规模化优势,为权利人化解“举证难、赔偿低”问题。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公众无法知悉机构内部运营状况。因此,政府应严格执行其准入标准,加强对其业务经营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其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专业化水平。否则,仅增加一个中间机构或环节,起不到降低维权成本、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


文 | 黄昭(醴陵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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