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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立法的生动实践,民革党员李志员多项建议获采纳
发布时间:2024-03-22编辑:湖南政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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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点建议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采纳,虽然细微,还是非常开心。这是实践法治建设的写照,也再次印证民众所关心的,可以上达立法决策层。”日前,民革党员、湖南天楚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李志员在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征集意见工作中,提出的相关修改意见得到采纳。对此,李志员深受鼓舞,他表示:“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立法协商,是凝聚共识的生动实践,取得了很好实效。”


2021年7月,长沙市人大常委会被确定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围绕法律草案开展征求意见和相关立法调研等工作。


在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开展意见征求过程中,作为长沙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李志员提出建议:将第十一条第六项“为实现立法目的规定的措施与立法目的是否成比例”中的“成比例”修改为“符合比例原则”。


“行政‘比例原则’是行政立法、执法等工作中应当掌握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


李志员说,“比例原则”着眼于法益的均衡,以维护和发展公民权为最终归宿,是行政法上控制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一项重要原则,也已成为文明法治的重要标准,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形成共识,表述规范、严谨,易于理解和操作。


李志员认为,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是否成比例”并不严谨,“通常会理解为狭义的‘比例性’,而忽略适当性和必要性原则,执行过程中不好把控,可能使部分执法者采行的措施与行政目的不相适应,甚至在轻微违法事件中给人民权利造成过大的损害。”


李志员所提的建议被国家立法机关采纳,并在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第十一条中予以体现。


李志员同时还担任民革省委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副主任、社情民意研究中心主任等职务,他发挥专业律师优势,通过开展精心调研论证,以社情民意信息、统战信息等方式,提交多项完善法制的意见和建议,得到相关部门采纳,体现在正式法律文件之中。


据了解,此前李志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修订草案)》第三十条的立法意见修改得到采纳;对《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提出的“给家养犬只实施绝育手术”、对《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提出的“不得醉酒或者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骑行时接听电话、逆行”等意见建议均得到采纳。


文 | 政协融媒记者 黄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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