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究
认真审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
发布时间:2016-11-14 编辑:湘声报-湖南政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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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之一,多年来虽然有很多探索和尝试,但仍然是个相对薄弱环节,这种状况与人民政协的政治地位不相称,因此需要改变。

  

  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必须认真审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弄清内涵,抓住本质,明确思路,切实推进,方见成效。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人民性,决定了广大委员提出的意见、批评和建议,虽然不具有强制性,能否被采纳以及被接受的程度往往取决于党政部门,但并不意味着就没有影响力和实际作用。人民政协作为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载体,政协委员都是公共职务,他们以意见、批评和建议方式开展监督,本身就是在行使政治话语权,行使民主监督权,这种权利一旦行使,就会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目前由于一些委员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存在着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等问题,其深层次原因就在于缺乏责任感和使命感,没有充分意识到自己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具有制度上合理性和道义上正当性。

  

  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必须明确思路。从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基本定义出发,应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加强。

  

  在监督主体上,人民政协应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作用。一方面应多组织委员开展民主监督,发挥委员来源多元、覆盖广泛、监督灵活、智力密集的优势。另一方面应多组织界别开展界别监督,发挥界别委员专业性强的监督优势。更重要的是,应多搭建平台,组织各党派开展监督,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中的作用。

  

  在监督内容上,人民政协应有的放矢地开展监督。民主监督内容非常广泛,由于政协委员大多数是非职业的,在知识与能力方面也存在一定局限,难以时时事事处处承担如此繁重的监督任务。所以,人民政协应该细化监督内容,明确监督重点,集中资源,汇聚优势,聚焦深化,务求实效。如果每年能围绕几个重点问题开展监督,取得实际监督效果,在社会上产生重要影响,就会有利于提高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地位和份量。

  

  在监督依据上,人民政协开展民主监督应于法有据,于制可依,于章可循。为此,政协委员在开展监督前应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文件政策。政协组织应组织委员开展调查研究,深入实际,倾听各方面意见,掌握第一手资料。对于没有法律和制度依据的批评性意见要谨慎提出,真正做到依法监督、依制监督、依章监督。

  

  在监督形式上,人民政协应尽量运用履行政协基本职能的特有形式开展监督。多年来,各地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有效可行的形式是将民主监督寓于履行职能的各项经常性工作之中,特别是组织开展监督性议政活动、监督性视察和调研活动。对于特约监督员监督、民主监督组监督、民主评议监督、专项民主监督等这类履行民主监督的专门形式,处于探索阶段,不够完善,使用频率不高,应积极加以探索和完善民主监督的专门形式,特别是要更多地以民主监督组的形式汇聚各方专业人士、依靠集体智慧开展监督。同时,应多开展集体性监督,增强监督的组织性。

  

  在监督机制上,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应与其他监督形式结合起来,实现各种监督形式互联互通互动,形成监督合力。在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各种监督形式各具特色,各具优势,人民政协作为非权力监督总体上处于弱势状态,因此,应与其他监督形式加强沟通协调,分工合作,发挥各自优势,构建相互联系、不留死角的监督体系,形成监督的强大合力,这样还可以借助其他监督形式增强民主监督效果,扩大人民政协的社会影响力。

  

  在监督制度上,人民政协应努力健全民主监督制度体系。首先,理顺人民政协与党委、人大、政府的关系,真正推动建立起“党委动议-政协协商-人大决策-政府执行”的政治运行模式,赋予人民政协决策评估建议权,在政府执行后由人民政协开展民主监督,对党政部门决策实施效果进行第三方评估,为党政部门提供决策参考,从而把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纳入政治运行过程。其次,重点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程序建设,通过刚性的制度程序强化柔性的民主监督,保证监督效果。再次,在现有制度基础上,中共中央或全国政协应抓紧制定关于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意见,对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监督反馈、监督评价、监督考核等做出全面、具体、可操作的规定。

  

  在监督目的上,人民政协应始终坚持帮助党和政府改进工作,服务人民。现在,人们对民主监督的目的和实效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应该是委员提了意见,党政部门就要落实办理;现在民主监督活动开展得少,党政部门办理得少,监督效果很差,形同虚设。有的认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强调的是民主,只要提出来就算监督了,是不是接受、是不是采纳、是不是办理并不重要。究竟该如何评估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效果确实值得研究。实际上,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确不同于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等权力性监督,不能要求党政部门必须采纳委员意见、接受委员建议,但也不能把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等同于甚至低于一般性的监督,党政部门不能把委员意见建议当作“耳旁风”,不理不睬,不知可否,敷衍搪塞,不予办理。

  

  应推动党政部门联合制定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意见处理的具体办法,明确监督意见整理报送的部门、方式、时限,确定监督意见处理的单位、处理结果、反馈时限,建立政协与党政部门联合督促检查监督意见落实情况的机制,切实提高监督效果。强调监督意见处理和反馈,并不意味着要求党政部门必须采纳委员的监督意见,完全按照委员的意见办,而是在限定时间内给政协反馈,给委员答复,以此表达对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认同和拥护,对政协这个政治组织的重视,对广大委员辛勤付出的尊重。

  

  (原载于《中国政协·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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