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全国两会来临,“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建议再上热搜
发布时间:2020-05-13 编辑:湘声报-湖南政协新闻网
分享


  5月9日,备受关注的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童案件开庭,被告方无一人出庭。在这一案件中,由于男孩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仅被收容教养3年,“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一话题再次被推上风口浪尖。


  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拟提交“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议案,建议调整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从原来的14周岁下调为13周岁,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0.jpg

大连10岁女童受害者母亲


  


适当提前刑事责任年龄

代表委员持续关注


  近几年来,多起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下恶性案件的出现,都曾引发过关于刑法“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论——究竟该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不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在法律界尚有争议时,网友的态度则要愤怒得多,纷纷认为不能“一放了之”。


  @余禾:加害者就这么逍遥法外了?三年后出来,这事就算是完了?


  @吉娃娃:未成人保护法,保护的应当的是守法的未成年人,而不是保护犯罪。


  @栗明月:不应该以年龄来定,应该以案件性质来定。


  @一枚发奋的吃货:年龄不是免死金牌,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有再犯可能的,一定要绳之以法。


1.jpg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理性呼声,也在逐年渐长。尤其近年来全国两会期间,都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相应建议。


  2016年,民进中央提交了《关于遏制校园暴力伤害事件的提案》,建议适当提前刑事责任年龄。2017年、2018年,也陆续有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关注未成年人暴力事件,就刑事责任年龄提出建议。

 

  2019年全国两会上,30名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议案,其中包括降低未成年人刑责年龄至12周岁的建议。


  

心智更加成熟?

还是辨认控制能力仍不足?



  最早规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是1979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直沿用至今。


  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持正方态度的大多是认为随着社会发展,未成年人更加“早熟”。


  肖胜方认为,“14周岁起点的确定,对于20世纪70年代的中国儿童发育状况也许是适合的,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义务教育与法制教育的普及,儿童生理和心理状况的成熟加快,辨认和控制能力提高,现代未成年人的心智更加成熟,鉴于目前犯罪日渐低龄化的现状,下调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罗翔提出,在刑法中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其理论依据在于未达责任年龄的孩子缺乏是非对错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对他们的刑事惩罚没有意义。但是,当前这种理论是否成立,值得深思。


  对此持反方意见的,主要考虑到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多样,降低刑责年龄“治标不治本”“饮鸩止渴”。北京师范大学刑法学教授宋英辉相继在《人民日报》和《检察日报》刊登文章谈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认为“不应为极端个案左右”“低龄未成年人实施危害行为,恰恰说明了他们辨认控制能力依然不足”“会陷入人类文明越进步刑事责任年龄越应降低的悖论”。


  

不能“一放了之”

也不能“一降了之”



  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对这一焦点问题进行回应,表示正在进行认真研究,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往往是由于其所处的不良家庭、学校和社会环境所致,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能否从根本上有效解决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值得探讨。”

 

  从国际来看,目前,多数国家将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设定在了14周岁及以上。有一些国家的起点较低,如瑞士、新加坡为7岁,墨西哥、菲律宾为9岁,英国为10岁,土耳其、荷兰为12岁,以色列、法国为13岁。起点年龄较低的国家都存在独立的少年刑法和司法制度,对实施危害行为的未成年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采取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的干预处置,依照成年人刑事程序定罪处罚的只是少数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否赞成“降低刑责年龄”,大多数专家或代表委员围绕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提出建议时,都会谈及一系列“组合拳”措施——对于未成年犯罪,既不能“一放了之”,也不能“一降了之”。


  这些建议包括:建立成体系、轻重有别的不良行为早期干预体系,用教育性的保护处分措施,针对性解决未成年人存在和面临的问题,改变目前“一放了之”的局面;引入一些国家针对特殊司法个案总结制定的弹性年龄制度——刑事责任年龄推定制度,等等。


END

文|湘声报记者 程琴怡 综合整理

图|来源于网络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