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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3-11-10 编辑:湖南政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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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国家卫健委、国家发改委、国家医保局等17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从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等方面提出了20项具体措施,一起来看看部分主要内容。


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改善优生优育全程服务

各省、市、县级均应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

▲提高儿童健康服务质量

推进基层医疗机构儿童保健门诊 (儿童保健室)标准化建设。

支持开展10个左右儿科类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

▲加强生殖健康服务

扩大分娩镇痛试点。

推进辅助生殖技术制度建设。

▲提高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

建立完善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普及科学育儿知识与技能。


发展普惠托育服务

▲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

实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

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

加快制定出台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

▲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

拓宽托育建设项目申报范围,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大支持力度给予建设补贴。

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托育服务事业发展基金,向托育行业提供增信支持。

▲提升托育服务质量

依法逐步实行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深入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


完善生育休假和待遇保障机制

▲优化生育休假制度

各地要完善生育休假政策,完善假期用工成本合理分担机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职工假期待遇。

▲完善生育保险等相关社会保险制度

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

指导地方综合考虑医保 (含生育保险) 基金可承受能力、相关技术规范性等因素,逐步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强化住房、税收等支持措施

▲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优化公租房轮候与配租规则,将家庭人数及构成等纳入轮候排序或综合评分的因素,对符合条件且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可直接组织选房。

▲精准实施购房租房倾斜政策

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有条件的城市可给予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相关支持政策。

▲发挥好税收、金融等支持作用

实施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建立对依法保障职工生育权益用人单位激励机制。

向提供母婴护理、托育服务以及相关职业培训、消费品生产的企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加强优质教育资源供给

▲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

健全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分担、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优化完善财政补助政策,逐步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水平。

健全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提高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

优化义务教育结构,确保义务教育学位主要由公办学校提供和政府购买学位方式提供。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提升课后服务质量,按规定保障课后服务经费。

▲加强生理卫生等健康教育

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加强婚恋观、家庭观正向引导。


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

▲鼓励实行灵活的工作方式

用人单位可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工作方式,为有接送子女上下学、照顾生病或居家子女等需求的职工提供工作便利。

▲推动创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

推动用人单位将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相关措施纳入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条款。

▲切实维护劳动就业合法权益

加强监管执法,健全司法救济机制,探索开展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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