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施意见》,减征政策执行范围原则上为参加职工医保的各类企业,在确保医保基金中长期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可扩大到机关事业单位。前期已足额缴纳减征期应减免职工医保费的,多缴部分可以按规定抵缴后续应缴的医保费。
对于缓缴范围及期限,《实施意见》明确,从2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出现累计亏损的企业,可向参保地医保部门申请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年度内,不得延缓至2021年及以后年度缴纳。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原则上,减征期间不能同时享受缓缴政策。
针对省本级参保单位的减征范围及期限,三部门随后联合下发的《通知》明确,省本级职工医保单位从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对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参照执行)。
省本级参保单位的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困难企业可向省医保中心提交《困难企业缓缴职工医保费申报审批表》、累计亏损月份财务报表;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同意缓缴的困难企业,并与省医保中心签订缓缴协议,报省医保局审批后执行。
《实施意见》和《通知》均强调,实施减征和缓缴政策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含个人账户划拨)。减征和缓缴期间,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如实申报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
《实施意见》和《通知》的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