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声报讯 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湖南省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方案》,将全省划分为Ⅰ类、Ⅱ类、Ⅲ类禁烧管控区。
Ⅰ类管控区包括岳阳市、常德市、益阳市、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行政区域,区域内各市禁烧的耕地面积比例原则上不低于90%;Ⅱ类管控区包括衡阳市、邵阳市、娄底市行政区域,区域内各市禁烧的耕地面积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Ⅲ类管控区包括张家界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怀化市、郴州市、永州市行政区域,区域内各市州禁烧的耕地面积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
对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机场周围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一定范围内的耕地,应禁止秸秆露天焚烧,严格按要求划入禁烧区。比如,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城区实体地域及外围不低于10公里范围内、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城区实体地域及外围不低于5公里范围内的耕地要划入禁烧区。禁烧区内实行强制性、常态化禁烧管理政策,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状况下,均不允许露天焚烧秸秆。
限烧区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街道)以村为单位开展分区域、分时段有序错峰焚烧,并加强指导、巡查和管控,防止发生大气污染事故和火灾。出现限烧区及下风向区域相关城市实测已达轻度及以上污染天气或预测限烧区内相关城市未来48小时将出现中度及以上污染天气或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等情形的,应当禁止秸秆露天焚烧。
文 | 政协融媒记者 陈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