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7月1日《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特别是机构设置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矛盾十分突出。”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民革省委会副主委、省司法厅副厅长傅莉娟将提交《关于推进社区矫正机构依法设置的提案》,助推《社区矫正法》实施和社区矫正高质量发展。
设置不一有悖法律规定
这是傅莉娟连续第二年在全国两会上建言社区矫正问题。
去年,傅莉娟提交《关于加强社区矫正执法保障工作的提案》,建议依法扩大社区矫正开支范围、提高保障标准、完善经费管理办法,有效推进信息技术与社区矫正业务深度融合,切实提高社区矫正智能化水平。
今年,傅莉娟从社区矫正体制机制方面建言,呼吁进一步推动社区矫正法治化、专业化、规范化。
按照《社区矫正法》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由上一级编制管理部门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傅莉娟发现,由于缺乏中央层面相关政策依据,地方编制管理部门难以突破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政策限制,越到基层越容易出现不按相关法律规定设置社区矫正机构的问题,导致机构设置不规范、不统一。
“部分地区的社区矫正机构名称不一、名不符实,仍是司法行政部门内设机构,职责与法律要求不匹配。”傅莉娟说,根据《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机构要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履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减刑、逮捕)等执法职责。
傅莉娟说,地方各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否则就存在执法主体不适格的问题,不能合法有效履行社区矫正执法职责,无法以法定身份与公、检、法等部门正常进行衔接配合。
高位推动
设置社区矫正机构
傅莉娟认为,相关问题的解决需要国家层面完善顶层设计、高位推动。
傅莉娟建议,进一步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力度,由中央有关部门出台指导意见,明确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按《社区矫正法》要求设置社区矫正机构;配齐执法力量,明确社区矫正机构执法人员与社区矫正对象的配比标准,科学合理配备社区矫正机构人员编制数量;推行队建制改革,支持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大队+中队”模式设置社区矫正机构和分支机构,推动做实做强县级社区矫正机构。
□ 政协融媒记者 许望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