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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省委办公厅印发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8-17 编辑:湖南政协新闻网-湘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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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具体实际,推动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实施意见》分为把握总体要求、提高监督实效、强化组织保障三个部分。

  

  《实施意见》明确了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即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平等协商、坚持增进团结,将调研、协商、监督、参与、合作融于一体,广泛凝聚共识、凝聚智慧、凝聚力量;重点监督党和国家大政方针、重大改革举措和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等。

  

  《实施意见》着重规范了会议监督、视察监督、提案监督、专项监督和微监督等其他形式的监督,并对议题确定、监督开展、报告形成、办理落实等主要环节逐一细化要求,增强可操作性。

  

  《实施意见》提出,要统筹会议监督形式。

  

  政协常委会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时,应报告全年民主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和监督意见办理回复情况。

  

  视察监督应深入研究讨论,广泛汇集各方意见,形成高质量的视察监督报告,并可附问题清单。

  

  对于提案监督,承办单位应根据提案所提问题和建议进行一对一答复;实行提案办理公示制度,承办单位应将办理、答复情况按规定在有关报刊、网站上公开;提案承办单位没有特殊原因未能按提案答复的要求和程序办理提案监督意见的,政协可以建议问责。

  

  党政督查部门要及时督查专项监督报告的办理情况。

  

  根据我省政协工作特色和实践经验,《实施意见》要求积极开展微监督,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主动把微建议中的监督意见作为改进工作的参考,抓好“微建设”“微服务”,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微需求”“微困难”。

  

  《实施意见》要求强化组织保障,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方面要完善督办反馈机制,明确督办反馈的工作要求、程序、时限和责任追究等,将政协民主监督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作为党委、政府督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督查,推动办理落实。要尊重和保护委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END

文|湘声报记者 程琴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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