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宇明
民国时期,傅增湘绝对称得上是一个牛人。他光绪二十四年(1898)中进士,选入翰林院为庶吉士。民国政府成立后,一度出任过教育总长。他是著名的藏书家,一生藏宋金刻本一百五十种,四千六百余卷;元刻本善本数十种,三千七百余卷;明清精刻本、抄本、校本更多,总数达二十万卷以上。在藏书、校书、目录学、版本学方面,都卓有成就。
傅增湘一生有妻妾4人,妻凌氏、妾王婉如、侧室渠淑媛、妾黄氏。傅增湘与凌氏何时结婚,我没有查到相关记载,但史书上记载了她的逝世时间:1928年。就在她的有生之年,傅增湘先后娶了王婉如和渠淑媛。傅增湘对渠淑媛尤其情深意重,渠氏1917年正式进入傅家,照顾一年前逝去的王婉如留下的五个儿女。她当时虽然只有十五六岁,却乖巧懂事、善良宽容,精心抚养孩子,颇得傅氏的宠爱,也与凌氏相处甚睦。1936年逝世后,傅增湘甚至为她写了一篇四千多字的《侧室如兰君小传》,登在《青鹤》杂志第五卷第一期上。
民国时期,像傅增湘一样娶妻纳妾的人比比皆是。蒋介石在与宋美龄结婚之前,已有发妻毛福梅、侧室姚冶诚、妾陈洁如。张学良在有了正妻于凤至的情况下,依然纳赵四小姐为妾。纳妾方面,做得最过火的是四川军阀范绍增。此人曾任川军第88军军长和国民党重庆挺进军总司令,姨太太多达40位,最著名的是第18房姨太太杨秀琼。杨秀琼曾参加了香港至九龙渡海比赛,夺得冠军。后又曾获全国女子游泳金牌,人称“美人鱼”,被宋美龄收为干女儿。杨秀琼本有丈夫,可范绍增看中了她,强占为妾。
读到这儿,看官也许会问:民国的法律是否允许一个男子娶几个老婆?答案是否定的。民国建立之初,《临时约法》就规定:国家实行一夫一妻制。问题是法律虽有规定,现实却没有得到执行,更匪夷所思的是,民国政府还出台了许多奇葩的法律解释:
“二十年院字第647号解释”称:“娶妾并非婚姻,自无所谓重婚。”
“二十年院字第735号解释”称:“妾虽为民法所不规定,惟其与家长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依民法第1123年第3项之规定,应视为家属”。
“二十二年上字第636号判例”认为:“民法亲属编无妾之规定。至民法亲属编实行后……得妻之明认或默认而为纳妾之行为,其妻即不得据为离婚之请求”。
一句话,只要不给所纳的妾以妻的名分,又得到妻的明认或默认,你娶多少个小老婆也没人管你。而在那个女人缺少独立的经济权的时代,男人娶妾想得到妻的明认或默认,实在易如反掌。
民国的这种奇葩“司法解释”,不但严重违背了“一夫一妻制”原则,实际上也为拥有多偶的大人物规避法律风险设置了后门。
不过,社会终究是往前走的,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彻底废除了纳妾,正是时代进步的一种表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