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是继《民法典》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生态环境治理由原先的“分散立法”走向“法典化集成”,从“治理已然”转向“源头防控”的历史性跨越。
如何在这场深刻的法治变革中找准定位、发挥优势,让《生态环境法典》由纸面上的“制度集成”转化为落实于环境保护中的“治理效能”,成为摆在各级政协组织和广大政协委员面前的重大法律课题。这既是后续履职尽责的新方向,也是参与协商议政的新领域。湖南省三级政协自2023年开展改善生态环境专项民主监督以来,形成了三级政协联动、委员工作室平台支撑、3万多名政协委员参与的“湖南模式”。这些实践为政协在助推《生态环境法典》实施中发挥独特作用奠定了坚实基础。当前,探索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在《生态环境法典》实施过程中的路径方式、角色定位以及法律意识等,是助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必然要求。
强化学习宣传,凝聚社会共识,争做学法普法先行者
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助推《生态环境法典》实施,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党的主张转化为履职共识,确保建言献策始终服务国家生态文明战略;要将《生态环境法典》纳入各级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培训、学习的重要内容,分层次开展专题辅导、条文解读与案例研讨,提升委员法治素养和专业能力,确保各级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学懂弄通悟透《生态环境法典》,让《生态环境法典》入脑入心、见行见效;要系统研读《生态环境法典》核心条款,重点掌握绿色低碳发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新污染物风险管控等内容,系统掌握《生态环境法典》体系化规则,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开展协商、监督与调研,将法治理念融入履职全过程,不断提升建言献策的法律水准和精准度。
同时,各级政协委员也可将学习成果向公众推广,并结合自身岗位不断加大《生态环境法典》普法力度。既可以依托委员工作室开展基层宣讲,组织法律界、环境资源界委员深入社区、企业、乡村,解读法典核心要义,推动法典精神深入人心;也可以通过湖南政协云等平台,宣传法典实施典型案例,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还可以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面向界别群众宣传、普及《生态环境法典》,引导公众依法参与生态治理,讲好美丽中国建设法治故事,凝聚全社会遵法守法合力,共建美丽中国。
积极开展地方性法规“立改废释”建言献策
“徒善不足以为政”,《生态环境法典》的制定本质是立法上的“集成升华”。就湖南省而言,目前所公布的省级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中,涉及生态和环保工作的有《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20余部。上述法规的内容大多以在《生态环境法典》颁布后即将废止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具体领域的单行法律为上位法依据。因此,基于上位法的措施调整及内容变更,湖南省内众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将迎来大范围的修订。
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发力:一是针对实施《生态环境法典》的专项适应性法规修改与创设工作,组织环境资源界别委员、专家学者对现行涉生态环保的地方性法规进行系统梳理,结合《生态环境法典》之中仍然有大量执法事项需要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的特点,围绕实施中的制度衔接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就本省具体实施《生态环境法典》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执法标准统一等事项,向人大提出协商意见,积极参与科学立法。对其中不符合《生态环境法典》规范的内容集中提出法规修改的建议,对目前地方性法规缺少进一步标准的领域提出法规创设的建议。二是结合湖南自然资源保护实际提出地域立法建议,结合本地区生态保护工作需要因地制宜推进的特点,由各地域的政协委员对其所在地的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建议,充分考虑到各地的差异性。
大力推进环境执法工作的参与及监督
“徒法不足以自行”,《生态环境法典》的创设不意味着环保问题能一蹴而就得到全面解决。该法典第8条至第12条指出了生态环境保护当中的政府、企业以及公民的主体责任及义务。各级政协组织作为民主监督与参政议政的重要主体,应为《生态环境法典》的具体实施助力。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发挥作用:其一是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提升民主监督实效。《生态环境法典》的一项亮点是“赋予县级分局独立执法权”,执法权的下放也意味着对执法权的监督也需要深入到基层一线。因此,各级政协组织可运用湖南政协云等数字化平台,建立《生态环境法典》实时监测系统,实时收集社情民意信息,将群众反映的环境污染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民主监督建议,督促各级机关积极履职,防止已经发生的污染事件持续扩大。对于调研走访、暗访调查之中发现的环境污染问题,可向有关部门发出民主监督建议书并回访整改情况。其二是加强涉企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各级政协可以搭建常态化协商平台,邀请政府部门、企业代表、专家学者开展“生态环境会诊”,深入企业实地探访问题,围绕企业搬迁改造、环保设备融资建设等重点领域进行现场协商,促进政策与需求的切实对接。
文 | 曾朗旋(湖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曾技芝(湖南湘义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高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