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协印发了《政协湖南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该条例自1996年制订以来的第四次修订。同时,《政协湖南省委员会关于提高提案质量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这是省政协第一次针对提高提案质量印发专门文件。

“《条例》和《办法》的下发,是为了适应新时代提案工作面临的新情况,体现新思想、新理念、新经验,落实中共中央、全国政协关于新时代提高提案工作质量的新要求。”省政协提案委主任袁海平接受湘声头条专访,解读了两个文件的修订背景、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
适应新变化新要求新情况
“这次修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提案工作重要指示的体现。”袁海平介绍,习总书记高度重视提案工作,近期对提案工作作了七点重要指示。汪洋主席指出,政协工作提质增效,要率先从提案工作开始,注重质量不比数量。李微微主席作出专门批示,要尽快完善我省提案工作机制,出台提高提案质量的具体办法。
“十三届全国政协修订了《政协章程》《提案工作条例》,制定了《关于提高提案质量的意见》,我们有必要出台与之相适应的配套文件制度。”袁海平说,湖南此前的《提案工作条例》是2011年9月修订的,8年来,国情和省情发生了重大变化,提案工作也面临许多新情况,广大政协委员、政协参加单位通过提案履职的意识、方式和能力都有了进一步提升和改善,这些都需要通过制度规范予以保障,“修订《条例》、制定《办法》,很有必要,也很迫切。”
今年2月,省政协提案委开始着手文件起草工作,先后深入省内外调研,共收到意见建议120多条,数易其稿,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各专委会、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部分承办单位和各市州政协等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形成了两个文件草案,经提案委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审议。6月14日省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和《办法》,6月20日省政协常委会议通过了《条例》。
修订后的《条例》共8章36条,5000字;《办法》共16条,约2000字。
《条例》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七个方面:
一是指导思想与党章、宪法、政协章程表述对标;
二是明晰提案和提案者的概念,规范了提案者的定义;
三是体现协商民主对提案工作的新要求,依据中央、省委有关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四是突出体现了新时代提高提案质量的要求;
五是突出提高办理质量,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关于提案办理的文件规定进行修改;
六是发挥重点提案的示范引领作用;
七是完善评选表彰的类别和条件。
《办法》则从注重质量提出提案、严格标准审查提案、创新方法服务提案等三个方面提出16条具体措施。
突出提高提案质量和办理质量
“近几年,我们每年的提案数量很多,但真正高质量的提案还不太多;委员的满意和基本满意率基本达到了100%,但落实率一直在30%左右,委员对满意率的回避、‘人情满意’‘被满意’的现象还存在;为委员提供知情明政、沟通协调、考核评价等服务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这些都是提案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袁海平说。
“比如对于限不限数量,一直存在不同声音。有的认为应当对数量作出一定的限制,有的认为限制数量有损害民主之嫌。但我们也看到,提案要注重质量、不比数量,已经在较大范围内形成共识。”袁海平表示,经过广泛研讨和慎重考虑后,省政协提案委认为在数量上提一些原则要求是必要的。
《条例》在对提案的基本要求中原则上规定:“提案的提出应当注重质量不比数量”“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办法》则提出,委员“要牢固树立提案质量意识和精品意识,讲求质量而不追求数量”“提倡有提案意愿的委员每年集中精力提交1-2件高质量提案”,并指出要提高集体提案比例、严肃提交联名提案、鼓励多提平时提案、前移全会提案关口等。
围绕立案审查工作,《条例》将不予立案的情形由12条增加为15条,审查立案更加严格;《办法》提出“对符合质量要求的提案做到应立尽立;对不符合立案要求的提案视情商请提案者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或转为意见建议供有关部门参阅,切实把提案数量把控在合理范围”。
为了突出提高提案办理质量,《条例》增加了“答复应当明确、具体、有针对性”“答复须经承办单位负责人审定,按规定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的要求。
由“提了多少”向“提得多准”转变
“省政协主席李微微和副主席张大方、贺安杰都对《条例》和《办法》的修订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袁海平透露,《条例》中新增的关于推进提案质量和提案办理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机制建设,通过提案办理协商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开展提案质量和提案办理质量评议,建立提案质量报告制度等内容,就是来源于李微微主席的专门批示。
“对于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报送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和政协湖南省委员会领导,并可以提出督办建议。”为了发挥重点提案的示范引领作用,结合全国、省级政协《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办法》以及几年来的工作实践,《条例》增加了这一项内容。
此外,重点提案的遴选程序和督办方式,在《条例》中修改为“实行主席、副主席领衔督办重点提案,专门委员会组织督办重点提案制度。重点提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由主席会议审定”。
“建立健全提案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摒弃简单的数量型考核,把质量作为提案考核评价的唯一标准,评价提案由‘提了多少’向‘提得多准’转变。”《办法》提出,建立提案者、承办单位、提案工作机构和提案办理协商第三方评估机构共同参与、科学公平的提案质量评价机制。
关于提案的评选表彰,《条例》明确,表彰对象新增先进承办个人,对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条件进行完善。《办法》规定:“每年评选表彰优秀提案,每届评选表彰先进承办单位、先进承办个人,优秀提案评选表彰数量控制在立案总数的5%左右,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表彰数量控制在20%左右,更好发挥激励导向作用。”
《办法》还指出,坚持能公开则公开原则,逐步推进提案内容和办理结果在相关媒体和政协云上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提案者不断提高提案质量。
“《条例》和《办法》在对标全国政协的基础上,结合省政协实际,规范省政协的提案工作,同时也兼顾市州和县市区政协提案工作的普遍性做法。”袁海平表示,各级政协可结合各自实际参照实施,也可考虑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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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湘声报记者 刘敏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