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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备案,新业委会履不了职? “备案”是告知还是许可?省住建厅答复了
发布时间:2021-04-09 编辑:湘声报-湖南政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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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声报记者罗艳芳


  小区业委会正式选举产生后,尚未在住建部门备案,能不能开展工作,印章能不能刻?长沙市开福区新河街道滨江·君悦香邸小区业委会就曾遇到了这个烦心事。


  今年3月初,开福区政协委员、长沙市长雅中学信息中心主任裴德先就此通过政协云提交微建议,希望相关部门就备案期间业委会如何行使权利给出解释。


  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此作出回复。与此同时,滨江·君悦香邸小区业委会已在开福区住建局备案,可以正式开展工作了。

 

  新业委会   备案期间遇到烦心事


  裴德先介绍,自己所在的滨江·君悦香邸小区今年1月底进行了业委会换届。但业主大会选举完成后,因业委会没有完成备案,无法代表广大业主履行职责。


  “由于没有完成备案,业委会不能刻制业委会印章,多方也不予认可业委会身份,工作职责无法正常履行。”业主吴红波告诉记者。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规定:业主一般表决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简称“双过三分之二”)。这个参与门槛比《民法典》实施前的双过半参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法律层面保障了更大多数业主的利益,体现了更广泛的民主。


  吴红波参与了业委会的前期筹备工作,他介绍,经过近3个月的筹备,小区在1月底召开了业主大会,最终参与表决的业主达到1955户,占总户数的73.77%,参与表决的户数和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双过三分之二”。


  “业委会换届选举完成后,到所在街道、住建局备案还需要一个过程。业委会备案到底是属于‘行政告知’还是‘行政许可’?此时,业委会能否履行职责?”这些问题让包括裴德先在内的很多业主产生疑惑。作为区政协委员,裴德先根据了解到的情况,在政协云提交了“关于明确物管条例中‘备案’的权责”的微建议。

  省住建厅   “备案”是一种告知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书面告知相关居(村)民委员会。


  “法律规定了要做什么,但是没有明确没做这个会怎么样。”裴德先表示,“备案”是“行政告知”还是“行政许可”并未明确,“目前住建部门普遍作为了行政许可,凡没有备案的业委会就不认可其合法地位,不允许其履行合法权利。”


  裴德先提交的微建议被转交至“省长信箱”办理后,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回复:“《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关于业主委员会备案的规定中,‘备案’是一种告知,不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但是,对如何认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的业主委员会的权利,法律法规未作出规定。”


  记者注意到,在住建部门的业委会备案通知书中,也提到备案属事后告知性备案,业主委员会应对所提交资料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在裴德先看来,虽然上面明确写的是告知备案,但只有备案了,才可以凭住建部门的证明到公安机关刻制印章,实质上还是行政许可。


  律师   备案期间不影响履职


  “只要是经过业主大会依法依规选举出来的业委会,就是合法的业委会,备案期间,并不影响业委会履行职责,业委会也不会因为没有备案而无效。”湘潭市政协常委、湖南人和人(湘潭)律师事务所主任晏军在接受湘声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在晏军看来,业委会的备案是将成立时的相关文件备存于行政主管部门,以便行政主管部门对业委会进行监督和管理。业委会备案登记属备查性质的行政管理行为,不是行政许可也不是行政确认行为,也不是对业委会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的确认或者否定。


  晏军说,业委会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后,应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他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创新工作方法、手段,引导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不断提升物业服务管理水平,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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